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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筹划

⼀、利⽤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筹划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暂⾏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产者销售⾃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产业的单位和个⼈销售⾃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某些⼀般纳税⼈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条例》⼜规定:⾃2002年1⽉1⽇起,⼀般纳税⼈向农业⽣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规模纳税⼈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中便存在⼀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法是:如果增值税⼀般纳税⼈⽤⾃⾏⽣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产⼯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产分设为独⽴的法⼈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改为独⽴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家乳品⼚既有牧场养奶⽜,⼜有乳品加⼯车间,将原奶加⼯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奶出售。按现⾏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业⽣产企业,不属农业⽣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产者⾃产⾃销的免税待遇。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产和向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本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出售的各种成品⽜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分为两个独⽴的企业。虽然原来的⽣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商登记后,都成了独⽴法⼈。牧场⽣产销售原奶,属⾃产⾃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后的乳品加⼯⼚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为减轻。

⼆、利⽤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增值税税收筹划

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5⽉1⽇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产企业增值税⼀般纳税⼈购⼊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般纳税⼈,其他纳税⼈不能按此规定执⾏)。所以⽣产企业⾃⾏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利⽤该政策进⾏增值税税收筹划。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法是:分设独⽴的法⼈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例如,某造纸⼚以⽣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其⼀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为200万元,仅有电费、⽔费及少量修理⽤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为6万元。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负率=(34-6)÷200=14%如果该造纸⼚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该例中,企业成⽴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

销售收⼊=100×(1+10%)=110(万元)

利润=110-100=10(万元)

对造纸⼚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

税负率=(34-17)÷200=8.5%显⽽易见,⼚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11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的增加⼯商、税务等注册费⽤和其他有关费⽤。当节税额和利润额⼤于上述费⽤时,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三、利⽤起征点优惠政策进⾏筹划

《暂⾏条例》第⼗⼋条规定:纳税⼈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并在《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指出:《暂⾏条例》第⼗⼋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范围只限于个⼈。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流⼊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达到降低税负的⽬的。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征,⽽等于或⾼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这也为我们进⾏税收筹划提供了⼀定空间。利⽤该政策,纳税⼈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四、利⽤出⼝退税、免税政策进⾏筹划

对于企业出⼝货物适⽤于既免征⼜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企业兼营内销和出⼝货物,其出⼝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对先出⼝的货物免征出⼝环节的增值税,李*实战型销售培训专家对⼀线销售和管理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独特的团队管理技巧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公式计算出⼝货物的应退税额;另⼀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企业将出⼝货物单独设⽴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货物增值税专⽤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2001年1⽉1⽇起,⽼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31⽇前批准成⽴的外商投资企业)⾃营或委托出⼝货物将⼀律由原出⼝免税办法改为出⼝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营⽣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从⽽和其他的⽣产企业出⼝退税政策达成统⼀。

对于⽣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办法,从长期来看,并没有太⼤区别,但从资⾦的占⽤及资⾦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定区别的。我们可进⾏如下筹划:(1)若出⼝货物进项税额较⼤,应退税额也较⼤,同时内销数量很⼩,出⼝企业应采⽤“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先征后退”是按⽉处理的,虽然出⼝企业每⽉向税务局缴纳与出⼝货物销售收⼊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此时如果采⽤“免、抵、退”的办法,则按季度进⾏退税,⽽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退税,也是不充分的,这样就长期占⽤了企业的资⾦。(2)若进项税额较⼩,或内销⽐较⼤时,选择“免、抵、退”办法⽐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企业采⽤“免、抵、退”办法,企业可以⽤出⼝免税后的出⼝货物进项税额来抵消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不被长期占⽤。

五、利⽤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筹划

⾃2002年1⽉1⽇起,纳税⼈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销售⾃⼰使⽤的固定资产),⽆论其是增值税⼀般纳税⼈或⼩规模纳税⼈,也⽆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销售⾃⼰使⽤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前述规定,对销售⾃⼰使⽤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其应纳税额会明显⾼于增值的部分,从⽽导致货物购销现⾦净流量出现负值,这⾥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我们可确定⼀个税负平衡点,其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

÷(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流⼊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达到降低税负的⽬的。

怎样开具增值税发票.ppt

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法人(或责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公章;

6、 经办人身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委托证明书;

8、 销售(或供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什么是增值税,能不能举个例子解释一下

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下同)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因此叫增值税。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商品的增值额十分繁杂,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采取抵扣已征税款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额,然后扣除为生产商品所耗用外购物资(如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后的余额为企业应纳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

(1)由企业主缴纳。

(2)分阶段征收,增值税在商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企业主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扣除已征税 款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 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优点是:

(1)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充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以往按商品销售收人全额征收的流转税(如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商品每经过一个生产流汇环节,就要按其销售收人全额征收一道流转税。由于不能扣除已征税款,所以同一种商品,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少的总收负担就比较轻;经过生产流通环节多的,税收负担就重。从企业角度来看,全能厂生产出的商品,从原材料到法经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少,因此税负比较轻;专业厂生产商品,从原材料到零部件再到最终商品,需要经过几个甚至更多的厂家,生产流通环节多,因此相对来说税负比较重。实行增值税后,商品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不论商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它所负担的增值税都是固定不变的,这样就能够做到税负公平。因此,增值税一般被认为是中性税种,能较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企业间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使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达到最佳配置。

(2)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为了使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把出口产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在产品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单位,使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人国际市场。增值税实行了扣除已征税款制度后,商品的税率真正体现它的税负,按照税率退税,能使税款退得干净、彻底,不会出现多退或少退的现象。这样既鼓励了产品的出口,又不会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对进口产品,也要按增值税税率征收一道增值税,这样可以使进口产品负担和国内产品相同的税负,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

(3)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前实行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商品所负担税款的多少往往取决于它所经过生产流通环节的多少;另一方面,当企业间实行联合时,税收收入就会相应减少。实行增值税后,税收征管比以前更加严密,税收收入也不会因商品流通环节变化和企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波动,有利于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会计――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一)

工业企业从事产品生产活动,是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举例如下: 〔例1〕某工厂1994年2月份组建并开始进行生产,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月2日,工厂从本市购入甲材料一批,共5000公斤,单价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00元,货款已经支付。 假定该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则: 借:原材料--甲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假定该企业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则: 借:材料采购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2月3日,企业从外地××工厂购入乙种材料一批,共100吨,单价5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元。该工厂代垫运输费20000元。按10%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为2000元。 按实际成本计价,则: 借:原材料--乙材料 5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000 贷:应付账款--××工厂 605000 按计划成本计价,则: 借:材料采购 5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000 贷:应付账款 605000 (3)2月4日,企业因材料质量问题将甲材料1000公斤退还给供货方,收回价款4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4)2月4日,企业以商业汇票方式购入包装物一批,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元。则: 借:包装物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应付票据 70200 (5)2月4日,企业购入低值易耗品一批,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项未付。则: 借:低值易耗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6)2月6日,企业收到其投资者作为投资转入的货物一批,其中:机器一台,双方确认的价值为200000元;原材料一批,投资者提供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00元,双方确认的价值(已扣增值税)为120000元。则: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原材料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 337000 (7)2月8日,企业收到某客商制服赠低值易耗品一批,双方确认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为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则: 借:低值易耗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资本公积 23400 (8)2月9日,企业购入办公用品一批,价款为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20元。则: 借:管理费用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9)2月15日,企业汽车损坏,委托某修理厂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60元。则 借:管理费用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10)2月16日,企业购入汽车一辆,价款为2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42500元,货款未付。则: 借:固定资产 292500 贷:应付账款 292500 (11)2月18日,企业购入建筑材料一批,价款为80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13600元,用于企业正在进行的建工程,货款已付。则: 借:在建工程 9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12)2月18日,企业对外销售a产品一批,收取价款880000元,代垫运输费2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1053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80000 应收账款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0 (13)2月19日,企业将b产品一批,用于企业在建工程,按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价款为60000元。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为35000元。则: 借:在建工程 45200 贷:产成品 35000 应产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60000×17%) (14)2月20日,某单位将a产品一部分退还给企业,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退贷款已支付。 按规定,纳税人因销货退回而退还给对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15)5月20日,企业将a产品一批,作为投资,提供给某公司,双方协议价格为90000元,按企业销售的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货物销售价格为8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该批货物生产成本为5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则: 借:长期投资 90000 贷:产成品 50000 资本公积 40000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 1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00 (16)5月21日,企业销售b产品一批,价款600000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10000个,每个5元,货款未收。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价外收取的包装费。随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则: 借:应收账款 760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500 (17)5月23日,企业将某单位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4000元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按规定,企业将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转作收入时,应征收增值税。则: 借:其他应付款 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418.80〔4000÷(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20(4000-3418.80) (18)2月25日,由于仓库倒塌损毁a产品、b产品一批,成本为80000元,经过计算,其所耗用的材料和有关货物的进项税额为5600元。 按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5600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600 (19)2月25日,企业将购进的乙材料10吨,转用于企业在建工程。按企业材料成本计算方法确定,该材料成本为52000元,其进项税额为8840元。 按规定,企业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方面的,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则: 借:在建工程 60840 贷:原材料 5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840 (20)2月27日,企业委托某工厂加工材料,支付加工费1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0元。则: 借:委托加工材料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 14040 (21)2月28日,企业支付本月电费24000元,其中车间用电16000元,厂部用电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4080元;支付本月水费10000元,其中车间用水8000元,厂部用水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300元;取暖费2000元,其中车间负担1400元,厂部负担6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260元。则: 借:制造费用 25400 管理费用 10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640 贷:银行存款 41640 2月28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情况如下: 则该企业2月份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 =(270881.20+14440)-173260 =112061.20(元) 企业交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2061.20 贷:银行存款 112061.20

增值税会计―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外贸公司1994年4月有关业务如下:

(1)4月1日,公司从美国进口商品一批,离岸价为37500美元,支付国外运费2250美元,保险费1500美元,支付关税为20625美元。4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8.00元人民币。

按照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37500+2250+1500)×8.0+20625×8.0

=495000元 应纳税额=495000×17%=84150元

借:商品采购 4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4150

贷:银行存款 579150

(2)4月5日,公司将上述商品销售给国内某公司,共取得价款6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8800元。款项未收。

借:应收账款 7488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6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800

(3)4月6日,公司从国外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到岸价为45000美元,关税为30000美元,消费税率为30%。款项已付。

按照规定,进口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其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进口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60000+240000+(45000+30000)×8÷(1-30%)×30%

=60000+257142.86

=857142.86元

应纳税额=857142.86×17%=145714.29元

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857142.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714.29

贷:银行存款 1002857.15

(4)4月7日,公司将该批化妆品售给甲、乙两公司,其中甲公司价款为660000元,增值税额为112200元;乙公司340000元,增值税额为57800元。款项未收。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5)4月20日,公司从国外采购商品一批,价款为50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0元,款项未付。

借:商品采购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 5850000

(6)4月30日,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往美国。公司在办理报关手续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收回退税款850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则公司收回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50000

(7)4月30日,公司上月出口货物一批发生退货。该货物出口时已退税14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则发生退货办理补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

则该企业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78800+836000)-1079864.29

=34935.71元

公司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款) 34935.71

贷:银行存款 34935.71

增值税怎么计算

纳税对象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法[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1、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增值税税率

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

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适用13%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指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存储在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二甲醚。

适用11%税率

现代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业。

适用6%税率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适用0%税率

生产性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等部分特殊业务。

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科目明细

“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费”,核算企业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

“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先征后返的生产企业,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外,出口货物离岸价视同内销先征税,出口单证收齐后再以离岸价为依据按规定退税率申报退税,在出口销售行为发生后,按规定征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得抵扣税额借记“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科目;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

一、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向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二、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所以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分设独立的法人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例如,某造纸厂以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其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负率=(34-6)÷200=14%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该例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

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

利润=110-100=10(万元)

对造纸厂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

税负率=(34-17)÷200=8.5%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11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的增加工商、税务等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当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时,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三、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征,而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这也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四、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征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对先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李*实战型销售培训专家对一线销售和管理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独特的团队管理技巧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一律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从而和其他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达成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办法,从长期来看,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可进行如下筹划:(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先征后退”是按月处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则按季度进行退税,而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退税,也是不充分的,这样就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较大时,选择“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消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五、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前述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其应纳税额会明显高于增值的部分,从而导致货物购销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这里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我们可确定一个税负平衡点,其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