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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
一、传染病防治总则
有效的抑制传染病的流行,关键在于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链:即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为此,要做到:
1、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注意个人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
2、加强身体锻炼,提高免疫能力。
3、按规定接种疫苗。
4、对传染病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二、各季节高发传染病
春季
流行的传染病主要包括:流脑、麻疹、水痘、腮腺炎、猩红热、风疹、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甲型病毒性肝炎;接触传播引起的手足口综合症。
防治方法:居室常通风, 熏醋消毒素, 被子勤晾晒, 疫苗按时注, 春季好郊游, 莫去人密处。
夏季
是肠道传染病高发期,主要包括: 细菌性食物中毒、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病毒性肠炎、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防治方法:食物采购严把关, 餐具消毒双保险, 个人卫生要注意, 生蔬凉拌莫多餐, 瓜果食前先去皮, 大型家宴要消减, 室内清洁灭蚊蝇, 保证营养足睡眠。
秋季
位于夏、冬之间,因此,夏冬季节的传染病都可能在秋季发生。此外,脊髓灰质炎也常在秋季发生。
冬季
受气候和人口流动等因素的影响,易发生呼吸道传染病的局部性大爆发。冬季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包括: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麻疹、水痘、风疹、腮腺炎、流脑等,主要通过空气飞沫传播。
防治方法: 按时接种疫苗, 注意增减衣服, 加强体育锻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第四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第八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第十六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第十七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 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第十九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第二十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的防治法
预防传染病的措施
1.控制传染源。传染病人要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早隔离,防止传染病蔓延。患传染病的动物要及时地处理。
2.切断传播途径。讲究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消灭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进行一些必要的消毒工作等。
3.保护易感者。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让易感者与传染源接触,并且进行预防接种,提高易感人群的抵抗力。平常应积极参加体育运动,锻炼身体,增强抗病能力。
麻疹的症状
麻疹是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症状有发热、咳嗽、流涕、眼结膜充血、口腔黏膜有科普利克斑,及皮肤出现斑丘疹为其特征。
主要通过飞沫直接传播,由衣物、玩具等间接传播甚少见。人群普遍易感,病后有持久免疫力。
性病的常见表现
感染性病后,常出现以下症状。
尿道口有异常分泌物,有时仅在清晨或排尿后出现;小便时有灼痛;外阴部溃疡或反复发作的群集或分散的小水泡;外阴、肛周或会阴部有疣状物增生;单侧或双侧腹股沟淋巴红肿,与周围组织粘连,可溃破形成瘘管,自痛及触痛等。
全身皮肤(躯干为主)发生无痛痒的皮疹,并伴有淋巴结肿大、全身不适、食欲不振、关节酸痛。
男性内裤常有异常分泌物的污斑,入睡时阴茎有痛性勃起,阴囊肿大,睾丸或睾肿大有压痛。
女性白带增多,外阴瘙痒,或下腹部疼痛或压痛;阴唇红肿疼痛,或有脓液,并有发热及全身不适者。
有肛交或同性恋史者,肛门皮肤粘膜红肿,有脓性分泌物,大便不适、困难、疼痛或混有脓血;有口交史而出现口腔咽喉粘膜红肿,脓样分泌物或吞咽食物时不适与疼痛。
出现以上情况,多半是患有性病,应及时到医院诊治。
另外,母亲有性病史的,初生儿出现皮肤红肿或脓分泌物;幼儿外阴红肿、疼痛,小便时疼痛或有脓性分泌物;幼女外阴有疣物增生;或后代少年时出现眼炎、视物模糊、耳聋、锯形齿或额骨圆凸、小腿骨向前膨隆等,均应考虑性病的可能。
乙型肝炎的防治技巧
乙型肝炎是具有慢性携带状态的传染病,临床表现多样化,会出现厌食、恶心、呕吐、腹胀、腹泻、乏力、头晕、失眠、肝区不适。肝肿大压痛等诸多症状。乙肝主要通过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母婴传播和接触传播。血液及制品中只要有微量乙肝病毒即可使使用者感染;此外皮肤划痕、针灸、共用剃刀、牙刷等极易经破损的皮肤黏膜传播乙肝病毒,还可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及性接触传播。
虽然乙肝很可怕,也还是可以预防的:
1.注射乙肝疫苗是预防乙型肝炎最经济、最有效、最安全、最可靠的措施。
2.讲究家庭与个人卫生,尤其是饮食卫生。不能在外面很脏的地方吃饭,也不能混用剃须刀、牙刷等容易破损皮肤,引起感染的用品。
3.在医院看病时,一定要求使用一次性的注射用具。尽量去那些正规、可靠、安全的医院,那里的血液用品相对安全很多。
治疗措施:急性乙肝,应早发现,早治疗,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充分休息,合理饮食,忌烟酒,避免病情发展为重症肝炎或者慢性肝炎;慢性乙肝,治疗措施包括抗病毒治疗、免疫调节治疗,心理、对症治疗等。目前认为,由于病毒的持续感染导致肝炎慢性化,继续发展可能导致肝硬化和HBV相关性肝癌,因此抗病毒治疗是慢性乙肝治疗的关键。
在照料乙肝病人尤其是慢性患者时应充分注意饮食中的营养均衡。在料理家庭饭菜时可以考虑每天保证病人摄入以下四类食物以帮助肝脏康复:
1.牛奶、奶制品、鸡蛋等富含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脂肪的食物,这类食物以营养丰富而见长。
2.鱼、肉、豆制品等食物,这类食物被人体吸收后有助于人体血液、肌肉组织的生长。
3.蔬菜、瓜果、芋类、菌菇类、海带等富含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食物,这类食物有助于人体的营养平衡。
4.米饭、谷类等碳水化合物以及糖、油等食物,这类食物可以补充人体热量,提供人体生命活动的基本能量。